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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二章)

2026年05月29日 19:11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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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年满十八岁才能入党

为什么党章规定申请入党者要年满十八岁?这一规定又是从何时开始的?下面结合党的历史和党章的发展历程,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党成立初期,各项规章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党员标准还比较笼统,对入党者的年龄并没有明确规定。1927年6月,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这是党章第一次对入党者的年龄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并没有实行多久,一年后,六大党章即取消了这一规定。1945年6月,七大党章又重新规定了入党者的年龄,即“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1945年5月14日,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对这一规定作了说明:“一个人一般要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针对已具备了入党的条件但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如果党组织认为“不接收入党就有所损失”的话,可以“特殊地接收其为候补党员”,但必须在满十八岁以后,才能转为正式党员。此后,以十八岁作为入党者的最低年龄限制,为历届党章所沿用。

  在革命战争年代,陈丕显、萧华等几个比较著名的“红小鬼”,入党时都不满十八岁。陈丕显13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时才15岁。萧华12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0年3月被调入中国工农红军,7月,萧华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只有14岁。虽然年龄小,但“红小鬼”们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和革命斗争水平却不低。陈丕显13岁便在家乡福建上杭县从事共青团的创建工作,18岁已经成为共青团闽赣地区中心县委书记,19岁成为共青团赣南省委书记。萧华13岁便担任少共兴国县委书记,17岁被任命为“少共国际师”师政治委员,其组织才能深得毛泽东称赞。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宪法》规定,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一个人在十八岁以后,才具备了比较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治判断能力,在思想和政治上才比较成熟,才能确定自己的政治信仰、终身奋斗目标和志向。党章规定入党者必须年满十八岁,这既符合宪法对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也是党提升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

  (作者:李东方。摘自2017年第19期《四川党的建设》)


文字来源:https://www.12371.cn/2019/03/26/ARTI1553565326446405.shtml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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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1935年1月,在红军长征途中召开的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这次会议坚持独立自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极其危急的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会议堪称我们党早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典范。那么,民主集中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为什么能够在重大历史关头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始终维护团结统一、作出科学决策、凝聚前进力量的制胜法宝。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在筹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时,就阐述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思想。列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正式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还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要求“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的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强党,形成高度团结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党才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何谓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离开民主讲集中,集中就成了个人专权专断。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离开集中搞民主,就会导致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制度。把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治理好,不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是不行的,不广泛发扬民主也是不行的。只有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拧成一股绳、握成一个拳头,推动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民主集中制确保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党章规定的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党的工作的各项领域、各个方面以及工作的全过程,都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各种制度、规则和程序。习近平总书记曾举例说,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全会文件、党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都要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有的不止征求一次,还要征求两次、三次。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最后的决定权在党中央,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大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可以提修改意见,可以批评,甚至可以反对。但是,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各方就要坚决贯彻执行。这些程序、环节都有制度性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集中。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领导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集中全党智慧,体现全党共同意志,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民主集中制反映了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的整体与党员个人的关系,以及党的中央组织、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确立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行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是说不要民主集中制了,不要发扬党内民主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扬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并不矛盾,把两者对立起来是错误的、有害的。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形成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的分散主义、本位主义。说它科学,是因为这一制度将民主和集中两个看似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说它合理,是因为这一制度确保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避免出现重大失误甚至颠覆性错误;说它有效率,是因为党组织一旦作出决定,全体党员就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民主集中制是“最便利、最合理的制度”。

  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把握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集体领导是实行分工负责的基础和前提,领导班子分工负责是实现集体领导的有效途径和保证。一个手掌摊开是多个指头,握紧是一个拳头,一个指头劲再大,其他指头如果不用力,也难以体现出拳头的力量。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展其才,互相支持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攥紧拳头、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还要看到,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怎么样,“一把手”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曾作过一个形象的比喻:领导班子如同一支乐队,只能有一个指挥,离开了指挥,乐队的演奏就不协调;乐队指挥通过巧妙精致地指挥,吹拉弹唱,丝竹和谐,或是轻柔委婉,或是激越雄壮,齐奏出悦耳动听的交响乐。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就应该成为这样的指挥,善于把“多种声音”协调为“一首乐曲”,从而使领导集体的决策尽可能反映客观实际,符合人民利益。

  知识链接

  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条基本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明的制度优势。要坚持和运用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法宝,做到既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组织优势、工作优势,不断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



文字来源:https://www.12371.cn/2021/09/28/ARTI1632783162661173.shtml




一审(校):张盈盈;二审(校):许 珊;三审(校):杨光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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